张照峰、宋斌受贿等受贿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2)最高法刑申62号

靳惠婷:

你因被告人张照峰、宋斌受贿一案,对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刑初15号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585号刑事裁定和(2019)豫刑申365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张照峰犯受贿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关于你所提对本案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一审时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在一审、二审以及申诉过程中,被告人张照峰均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张照峰注册成立公司与宋斌没有关系,张照峰没有利用宋斌职权或工作期间的便利条件,收取代理费系合法收入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宋斌、张照峰共同商定以郑州银江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投标企业签订虚假服务协议,张照峰利用宋斌提供的内部信息向投标企业承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两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且与张照峰的日记、投标企业业务人员的证言及中标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相互印证。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企业支付代理费是合同约定,没有行贿意图的申诉理由。经查,张照峰的供述及相关企业业务人员的证言证实,张照峰明确告知有投标意向企业其能利用关系帮助中标,企业如有意向再谈费用比例问题。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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