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申诉请求:撤销新疆高院(2024)新执复39号执行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2024)新40执异1号执行裁定,恢复对新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源县政府)的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仅能对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即便考虑到节假日顺延问题,新源县政府未按调解书确定时间向某某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532702.5元的事实依然存在,某某公司就剩余全部本息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已经成就。伊犁州分院作出执行裁定、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驳回新源县政府的执行异议申请,新疆两级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新疆两级法院认定对案涉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款项支付是否逾期是客观事实认定,新疆两级法院一方面认定新源县政府逾期两天付款,另一方面又认定申请执行的条件未成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新疆两级法院认定是否逾期支付的理由缺乏证据和逻辑,节假日期间新源县政府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部分工作人员病假也可指定由他人替代,无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生病必然导致逾期支付的结果。新疆两级法院用某某公司申请执行后新源县政府的履行情况来否认某某公司的申请执行行为,明显错误。要求某某公司证明逾期两天支付所受损失,以此作为执行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了执行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款项系某某公司垫付的征地补偿款,在某某公司无法拿到土地时也不退还,案件经一二审被驳回,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进入执行程序,从某某公司高昂的维权成本及放弃法定孳息情况看,损失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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