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本院申诉请求:1.撤销北京高院(2024)京执复155号执行裁定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2024)京03执异53号执行裁定;2.依法对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执恢328号案进行监督;3.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法院)(2015)通执他字第4037号案参与本案分配。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法律程序存在错误。通州区法院从未向北京三中院发过(2015)通执字第4037号案参与分配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2015)通执字第4037号案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属于非诉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情形之四是: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本案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某行北京分行)从未向北京三中院提交执行证书,按照上述规定,其已失去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不能参与分配。三、北京两级法院以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理由不予审查错误。申诉人提出的三次异议都是针对不同的执行行为,第一次(2023)京03执异636号案,请求北京三中院依法公示通州区法院(2015)通执字第4037号案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第二次(2023)京03执异1132号案,请求北京三中院对建行北京分行与代某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无管辖权不予执行;第三次(2024)京03执异53号案,请求驳回(2015)通执字第4037号案件参与分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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