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陈某雁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诉称,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获取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管理人)划转的1253693.55元款项属不当得利,依法应撤销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并将该款项划转至某乙公司管理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法院)首先冻结骆某珊在某乙公司管理人处的1253693.55元款项,南岸区法院对该款项具有司法处置权,重庆一中院无司法处置权。截至目前,南岸区法院尚未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即便陈某雁申请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某乙公司管理人也应先协助南岸区法院(2022)渝0108执保1667号执行裁定的执行。鉴于某乙公司管理人收到重庆一中院(2022)渝01执恢331、332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的时间晚于收到南岸区法院(2022)渝0108执保1667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故(2022)渝01执恢331、332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能有效冻结骆某珊在某乙公司管理人处的1253693.55元款项,(2022)渝01执恢331、332号之七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认定已冻结该笔款项确属错误,应予撤销。二、某甲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和12月26日提出的两次异议分别针对不同的执行行为,2022年12月26日所提异议针对的是重庆一中院(2022)渝01执恢331、332号之七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不是针对该院对骆某珊在某乙公司管理人处的1253693.55元款项是否有司法处置权,重庆一中院和重庆高院认为两次异议系针对同一执行行为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请求:1.撤销重庆高院(2023)渝执复30号执行裁定和重庆一中院(2022)渝01执异38号执行裁定、(2022)渝01执恢331、332号之七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2.责令重庆一中院将1253693.55元案款划转给第三人某乙公司管理人,或依法发回重庆一中院重新审查。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4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