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健、广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李某健向本院申诉请求,1.撤销广西高院(2023)桂执复190号执行裁定;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2023)桂03执异35号执行裁定;3.撤销桂林中院(2022)桂03执907号执行案件,如不撤销,则裁定撤销(2022)桂03执907号执行通知,排除对李某健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一)桂林中院没有查明诉讼费用是否已经退费的事实,属基本事实不清,故(2022)桂03执907号执行案件的立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原告广西桂林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预交诉讼费的情形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之“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情形,因此某甲公司向桂林中院申请退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桂林中院存在直接向某甲公司退费的事实,执行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2022)桂03执907号执行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是某甲公司这个基本事实与桂林中院在(2023)桂03执异34号执行裁定得出的某甲公司不可能是执行申请人这个事实是互相矛盾的,(2022)桂03执907号案件立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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