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某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诉称,(一)针对其持有的河北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药业)4200万元股权的评估报告,河北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在评估过程中遗漏了某某药业的核心资产,没有对某某药业的商标、商誉、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根据河北省资产评估师协会出具的专业技术评审报告,某丙公司应当进行补正。某丙公司出具的补正说明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客观事实。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在应当知道此情况的情形下,既未责令某丙公司对遗漏的无形资产进行补正,也未委托其他评估机构对此部分资产进行评估,仍然依据原评估报告进行拍卖,违反法律规定。(二)保定中院分别作出文号相同的(2022)冀06执恢66号之七“阴阳”执行裁定,在裁定继续冻结某甲公司持有的某某药业4200万元股权期间,又裁定停止办理某某药业所有**号转让事宜,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该裁定。某甲公司收到了冻结股权的裁定,但至今未收到冻结**号转让事宜的裁定,此裁定极有可能不是依正当程序作出。同时,该裁定亦说明了保定中院知晓某某药业无形资产对案涉评估资产价值的影响,却故意将案涉股权评估为低价,侵犯了某甲公司合法权益。(三)保定中院拍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某甲公司合法权益,使得某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低价取得某某药业股权。1.保定中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冀06执恢66号执行裁定恢复了案件的执行,但该裁定至今未向某甲公司送达,剥夺了某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的权利。2.保定中院擅自将选取拍卖辅助机构笔录时间由2023年10月13日修改为10月23日。3.保定中院发布拍卖公告日期是2023年10月27日,但某甲公司直到10月28日才收到拍卖公告和拍卖裁定,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4.摇号选定的拍卖机构是中鼎元品,但实际却在京东网拍卖。5.某甲公司持有的某某药业4200万元股权评估价值为0元,但保定中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确定起拍价为5000万元,实质上是为了排除其他买家参与竞拍。6.案涉股权于2023年11月27日在京东网拍卖,某乙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即以起拍价取得,保定中院于11月29日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又于11月30日要求安国市行政审批局完成股权过户,明显违背法院正常工作流程。综上,请求:撤销河北高院(2024)冀执复156号执行裁定和保定中院(2024)冀06执异15号执行裁定、(2023)冀06执恢74号执行裁定、(2023)冀06执恢74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某某药业4200万股权恢复至某甲公司名下。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6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