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某某公司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广东高院作出的(2023)粤执复777号执行裁定,指令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重新作出裁定。事实与理由为:某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事实认定上明显不公,在某某公司提交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否定了某某公司的承租权。另外,汕头中院在没有区分两种情况下某某公司具有不同的程序性权利并切实保障某某公司的此等权利,第一种情况为:在法院明确否定某某公司承租权也即不认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存在合法有效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因为涉及某某公司的实体性权利,法院应当告知某某公司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汕头中院并没有向某某公司作出此等告知;第二种情况为:在法院认可某某公司承租权但是同时认为某某公司虽然和被执行人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但是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承租人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而除去某某公司的租赁权而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汕头中院应当在确认某某公司承租权后先启动租赁权去除程序,在成功去除了某某公司的租赁权之后再继续推进执行程序,然而汕头中院并没有这么做。因此,无论哪种情形,汕头中院在程序上都存在严重瑕疵。广东高院似乎也已经意识到了汕头中院前述程序上的瑕疵,但是却出于快速推进执行程序之目的没有对汕头中院的错误进行纠正。退一万步讲,即使某某公司最终都无法阻止执行程序的推进,但汕头中院和广东高院未能保证某某公司正当的程序性权利是不争的事实。法律的公正是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的,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上的公正。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广东高院作出的(2023)粤执复777号执行裁定,指令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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