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某公司、天津某公司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角斗士公司申请称,1.申请承认和执行独任仲裁员MatthewHarvey成立的仲裁庭就角斗士公司与海曦公司之间在关于“海曦01”轮(原名“QMSGladiator”轮,国际海事组织编号9769960)光船租赁合同项下纠纷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最终仲裁裁决》以及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最终裁决附录》;2.本案的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海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5日,角斗士公司与海曦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将原船籍为巴拿马籍的“QMSGladiator”轮租赁给海曦公司。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适用英格兰法管辖并在新加坡按照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MA)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对于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15万美元的争议,应根据SCMA小额索赔程序由一名仲裁员予以办理。2021年7月16日,海曦公司在天津海事局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登记船名为“海曦01”。合同履行期间,海曦公司拖欠合同项下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经角斗士公司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角斗士公司依约于2022年3月25日向海曦公司发出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3月26日,海曦公司回函确认案涉合同于2022年3月25日正式解除。根据合同第10(a)款、第10(d)(ⅳ)项以及第46.2款,海曦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应及时还船,且确保案涉船舶的光船租赁登记已经被注销,并恢复原船籍登记。但海曦公司怠于履行办理注销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的合同义务,导致角斗士公司无法恢复对船舶事实的占有和使用。角斗士公司依约于2022年7月13日在新加坡提起仲裁,并申请按照SCMA快速程序委任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由于双方未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SCMA主席根据仲裁规则委任MatthewHarvey作为独任仲裁员对案涉争议进行仲裁。2022年10月28日,独任仲裁员MatthewHarvey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终止,海曦公司自费负责注销船舶在天津海事局的光船租赁登记,并向角斗士公司支付仲裁费用。由于《最终仲裁裁决》存在笔误,仲裁员于2022年11月18日通过《最终裁决附录》形式对其进行订正。上述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海曦公司未按照裁决履行义务,故角斗士公司申请法院对上述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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