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雇佣协议,协议第27.1约定,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或其标的或形成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受国际足联条例和附属瑞士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协议第27.2条约定,在任何与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仅能将争议提交给国际足联主管争议解决机构。因上述协议履行问题,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出了对被申请人的索赔。2019年7月24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独任审判员作出裁决,裁决:1、申请人的请求被部分支持;2、被申请人须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30000欧元的未偿报酬,外加5%的年利率,自2018年10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被申请人须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325675欧元以及150000元人民币,外加5%的年利率,自2018年10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4、如果上述款项和上述利息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则应根据要求将本事项提交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正式决定;5、申请人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均被驳回。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根据《体育相关仲裁规则》(2019年版)相关条款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合并这两个程序。2019年12月23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办公室代表上诉仲裁庭庭长通知双方CAS2019/A/66xx和CAS2019/A/66xx程序已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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