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等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经查,该合资公司即北京鼎江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江山公司),系依陈磊、常某夫妻二人提议并经蒋某同意于2010年5月成立。虽该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材料显示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王某(常某母亲,当时已病重)出资300万元与百荣集团出资700万元构成,但王某出资的300万元却实际来源于蒋某向王某个人账户的转款。公司成立后实际由常某及其家人经营控制,除用其中的660余万元在北京市所购办公用房(226.78平方米)有增值外,公司经营一直处亏损状态。蒋某及其百荣集团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在公司经营期间的2013年,受蒋某的请托,陈磊利用其时任新华社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务会成员的职务便利,让与其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新华社河南分社社长罗某利用职权协调郑州市当地政府退还百荣集团垫付的资金款等事项,其中部分事项得到解决。后因公司经营亏损而蒋某又拒绝追加投资,双方遂对公司进行清算。常某以公司办公用房市值已增值到1500万元以上为由,要求承接公司办公用房等实物的百荣集团支付抵扣1000万元注册资本出资后的溢价部分款项500万元,百荣集团遂于2015年1月4日向常某支付500万元,形成本案。原审时经鉴定,该房估价831.96万元。现申诉人提供的该房评估价为1172万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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