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共2篇
湖北某某燃料有限公司、某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四川格豪律师事务所

湖北某某燃料有限公司、某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湖北某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法定代表人:罗某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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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栋、福建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四川格豪律师事务所

何某栋、福建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何某栋申诉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是要求执行法院在参考价有效期内尽快启动首次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
1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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