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栋申诉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是要求执行法院在参考价有效期内尽快启动首次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而非要求执行法院必须在参考价有效期内将标的物拍出或变卖完毕。涉案股权已在参考价有效期内进行一拍,后因法定事由中止二拍。法定中止事由消失后,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2023年3月恢复第二次网络拍卖,并仍以原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进行拍卖,符合规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参考价的功能在于辅助确定拍卖保留价,避免因拍卖保留价过低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而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是根据对首次拍卖的保留价的竞价情况决定,不是根据参考价再次确定。恢复拍卖是对之前拍卖程序的延续,并非一次新的拍卖,不应因参考价超过有效期而无效。三、本案恢复拍卖已经成交,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撤销拍卖的事由。综上,请求撤销河北高院(2023)冀执复264号执行裁定,维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2023)冀06执异58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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