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强申诉称,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州中院)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依法拍卖,杨某强以最高价竞得,并向巴州中院全额缴纳了拍卖款,巴州中院至今不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49.78平方米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某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巴州中院认定该49.78平方米是违章建筑,却认为应当与合法建筑一起拍卖,剥夺了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权。2.根据拍卖网络平台显示的内容,3号门面房只拍卖153.77平方米的合法建筑,不包括西面延伸段49.78平方米的违章建筑。3.从现场和规划图纸看,案涉房产西面延伸段是主体房屋修建后加盖的,可以分割,拆除亦不影响主体工程,也不排除将来行政机关予以拆除的可能性。4.马某与某某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备案,不能对抗第三人。杨某强通过司法拍卖合法取得该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三、巴州中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合法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但本案中案涉49.78平方米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且可以分割,不能把合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合并拍卖。综上,请求撤销(2023)新执复102号执行裁定,确认案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并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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