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良、辽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褚某良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辽宁高院(2023)辽执复266号执行裁定和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2023)辽10执异15号执行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辽阳中院受理案外人辽阳市宏伟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并撤销生效的执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辽阳中院于2022年1月4日做出的(2021)辽10执恢12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将晟某龙公司名下案涉房产交付褚某良,抵偿借款本金,并出具履行证明,案涉房屋已经执行完毕。辽阳市宏伟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在2023年4月1日对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此时案涉房屋已经执行完毕,物权已经发生变动,案外人已无权对该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二、辽阳某某公司的执行行为是正确的,且先于宏伟区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辽阳中院将到期债权执行给褚某良符合法律规定。辽阳中院于2019年5月8日和2019年8月21日作出并送达的冻结、提取案涉款项的执行裁定,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宏伟区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的(2020)辽1004财保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然辽阳中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在先,将到期债权执行给申请人褚某良符合法律规定。三、宏伟区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4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自始错误,该院作出的(2020)辽1004财保6号民事裁定不具有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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