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山西高院(2023)晋执复274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部分养老金的冻结,每月为其留下1200元用于正常生活和医疗。理由是:一、(2023)晋执复274号执行裁定关于“执行依据生效多年但张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认定”不准确。执行依据生效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运城中院)已经扣划张某甲390000余元。二、张某甲于2017年3月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当初在购买时是借贷他人款项,出售虽得款342000元,但大部分用以归还他人借款,并非不诚信不履行生效判决。因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运城中院先后于2001年6月、2006年10月、2007年11月三次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房屋出售时本案正处于中止执行状态。三、张某甲系单亲空巢老人,儿子没有正式工作,靠打工为生,且有子女需要抚养,面临房贷等压力,无力尽到赡养义务。四、张某甲每月医疗费至少500余元,加之基本生存需要,在养老保险金中保留每月1200元合情合理。运城中院执行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相关规定,置张某甲的生命、健康权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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